清远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安局国有建设用地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银地村,面积20800平方米,电子监管号:4418002022A00137,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7日